深圳婚姻取证相信很多人都在思考这么一个问题:为什么那些看着很般配的夫妻,最后突然离婚了呢?为什么那些明明还算富裕的家庭,却因为「感情不和」这么低级的原因,导致夫妻分道扬镳了呢?这些啊,很多是由于不足为外人道的婚外情所致。在婚姻纠纷案件中,有三分之一涉及婚外情。
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,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,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,因此,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,甚至不惜血本,请他人或请「收账公司」出面催收,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催收取证及保全工作。
因此,我们认为,如果过错方不存在《婚姻法》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,不存在重婚、同居行为,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催收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。在审判实践中,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,而间接证据再多,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。
因此,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。其次,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,但只能作为申请「无过错方多分财产」的一个理由,而提起赔偿依据不足。而无过错方多分,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「量」的平衡的问题,在财产分割上,不会引起「质」的差别。
一般非出轨方想方设法获取对方婚外情证据,主要是基于以下四个目的:
一是出于和解目的,在配偶以及家族中赢得话语权,劝导配偶及时退出婚外情游戏。
二是出于求证目的,可以让家人、小孩以及身边的人了解事实真相,证明自己的清白和无辜。
三是出于离婚目的,可以在协议离婚时,为自己取得有利地位,赢得更多利益。
四是出于诉讼目的,期望在起诉离婚涉及财产分割上,适当的倾向性照顾。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婚外情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。一般认为,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调解无效的,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。而在调解中,可以对过错方施加压力,使无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动。
值得一提的是,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发展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程度,无过错方是无权要求损害赔偿的。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仅限于重婚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这几种,但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。
所以,我们收集证据,必须是能证明对方有同居、重婚行为。
我们说,对于婚外情的催收取证就像是走钢丝,稍有不注意就会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。因为婚外情的的两个人一般出入、生活的地点可能都比较隐私,要获取这类证据必然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权。
当然,如果是在自己家中发现对方与婚外第三者出轨的证据,一般会被法院认可。如果是强行闯入第三者住处或宾馆房间拍摄的,不但不会被采纳,反而有可能自己要承担相关侵权责任。
从司法实践来看,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对方有婚外情,并易被法院采信:
(一)过错方亲笔写下的「保证书」、「道歉书」等,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。
(二)警方的催收笔录,过错方有嫖娼行为,并被警方查处过,警方的催收笔录可以证明其有婚外情。
(三)单位对职工生活作风的处理决定,单位查实职工有婚外情后,有时会对其做出处理决定,这也是过错方有婚外情的证据。
(四)双方来往的相关书信、短信、电子邮件等,但对短信、电子邮件等证据最好先做一下公证。
深圳婚姻取证总结一下,为了我们有一个和谐的家庭,无论从哪个角度,我并不主张花大量的时间、金钱去催收对方婚外情的证据。学习婚姻法律,护航美好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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